1、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案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查人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法律分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遭遇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根据相关法规,发包方和承包方需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均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4、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配备时间:记录每个团队成员加入项目的日期和预计服务期限。员工状态:记录员工是否全职或兼职参与项目,以及他们的离职日期和原因(如逐步退出)。技能矩阵:为每个团队成员列出他们的技能和专业领域,以便找到适合的任务和职责。
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负责整个项目的全面管理。
需要配备管理人员如下: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质量员 施工员 材料员 资料员 保管员 预算员 财务 办公场地:彩钢活动板房。办公用品:上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文件柜,办公桌等。施工仪器:经纬仪,水平仪等测量设备,以及相关规范,图集等。
建筑工程人员配置要求: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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